(2017)粤0607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杜胜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5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胜江,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3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胜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胜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15时58分,被害人熊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百旺城南华小学门口接女儿放学时,将一部华为牌手机放入女儿的书包内,被告人杜胜江见状,遂借机靠近并盗走手机。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杜胜江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南路口港龙医院门前路段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熊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904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胜江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杜胜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被告人杜胜江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及情况说明、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说明、视频提取经过及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胜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胜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杜胜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