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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28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帆、赵长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帆,赵长福,河南德金齿有限公司,蒋俊普,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28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帆,女,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赵长福,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河南德金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有,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被执行人蒋俊普,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俊普,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长葛市金桥办英刘居委会。被执行人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岗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1082执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没有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纪斗代理审判员  王洪洋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