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松兆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兆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松兆,男,1986年5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松兆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松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高松兆驾驶一辆绿色电动车从方城县县城沿许南公路向南阳方向行驶,途径许南公路方城县券桥乡双辛庄村小辛庄路段,远东加油站对面时,拦停下来一辆行驶至此处的崔红锐驾驶的银灰色赛利特牌电动车,趁其不备,将挂在电动车车把手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一条带玉坠的中国黄金项链和其他物品,经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金项链价格2113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松兆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松兆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康某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证书及检测结果复印件、购物凭证及发票复印件、价格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高松兆电动车照片、视频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松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113元,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真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松兆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大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司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