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无合法委印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市通州区潞城镇某村某装订厂内,装订《在另一种生命里》、《杀人之门》、《红岩》、《鲁西西传》4种图书共计5248册,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4月2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涉案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赵智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段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