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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江与张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张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690号原告:张江,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张坤,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原告张江与被告张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4日原告张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江起诉后,经法官做工作,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且权利已经实现,为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江负担。审 判 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