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江与张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张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690号原告:张江,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张坤,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原告张江与被告张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4日原告张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江起诉后,经法官做工作,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且权利已经实现,为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江负担。审 判 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