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文建、崔会超、崔荣武、汪光玉、冯凯、张照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文建,崔会超,崔荣武,汪光玉,冯凯,张照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文建,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照镜村。被执行人崔会超,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徐营镇狮口村。被执行人崔荣武,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南干道。被执行人汪光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城区西华巷***号。被执行人冯凯,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巨柏村中心街。被执行人张照方,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镇巨柏村南街。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文建、崔会超、崔荣武、汪光玉、冯凯、张照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690元,执行费3290元,合计20798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0798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