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勇与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初43号原告:黄志勇,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金安。诉讼代表人:邓江贵,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杰,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关于原告黄志勇诉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黄志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陈晓华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乐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