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2号之二邬丽蓉与满锦、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丽蓉,满锦,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邬丽蓉,女。被执行人:满锦,男。被执行人:滕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丽蓉与被执行人满锦、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满锦、滕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候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