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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鹏冲、周艳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冲,周艳青,王广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877号申请人:高鹏冲,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周艳青,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王广来,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申请人高鹏冲与被申请人周艳春、王广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鹏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艳青、王广来名下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鹏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艳青、王广来名下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