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鹏冲、周艳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冲,周艳青,王广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877号申请人:高鹏冲,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周艳青,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王广来,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申请人高鹏冲与被申请人周艳春、王广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鹏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艳青、王广来名下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鹏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艳青、王广来名下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