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7号申请人: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湖塘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1619-7负责人:陈利苗,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冠军,女,该厂员工。申请人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普通合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630072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6日、出票金额38848元、出票人慈溪威仕迪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天元舜龙塑料制品厂、付款行慈溪农商行天元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天元舜龙塑料制品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普通合伙)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