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与彭小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彭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昭阳大道355号,联系方式1397359****。法定代表人姜鹏。被执行人彭小艳,女,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兴和路759号阳光花园1栋2单元501室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彭小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8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82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