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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建慢与洪梅莲、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慢,洪梅莲,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277号原告高建慢,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洪梅莲,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住所地哈尔滨市。被告国强,男,出生年月日不祥,公民身份号码不祥,民族不祥,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慢诉被告洪梅莲、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375),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慢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