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建慢与洪梅莲、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慢,洪梅莲,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277号原告高建慢,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洪梅莲,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住所地哈尔滨市。被告国强,男,出生年月日不祥,公民身份号码不祥,民族不祥,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慢诉被告洪梅莲、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375),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慢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