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某的存款4347605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审判员 武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