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本明与胡小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明,胡小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562号原告:李本明,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胡小妮,女,汉族,48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本明诉被告胡小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本明诉称,被告在平舆县城新公安局南500米路东经营一家“88酒吧”。2015年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11日,被告先后数次购买其的酒水副食等,计款124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后经其多次追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24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小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胡小妮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本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