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占强与屈银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强,屈银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140号之二原告:赵占强,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屈银崇,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赵占强与被告屈银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赵占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强撤回对被告屈银崇的起诉。案件申请费154元由原告赵占强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