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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顺华、刘美琴等与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华,刘美琴,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606号原告郭顺华,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刘美琴,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胜平、仰长东,浙江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法定代表人陈兴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炜翔,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彩良,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华、刘美琴为与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顺华、刘美琴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顺华、刘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40元,由原告郭顺华、刘美琴负担。审 判 长  胡格赢人民陪审员  陆永良人民陪审员  郎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