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阳与王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王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25号原告:徐阳。被告:王冠宁。原告徐阳与被告王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桐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徐阳负担。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彧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