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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秋亮与黄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亮,黄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4635号原告:陈秋亮,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长泰县,被告:黄来生,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秋亮与被告黄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亮、被告黄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秋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支付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被告黄来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约定于2016年2月27日前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息。被告黄来生辩称该欠款是工程款中请钩机的欠款,不是他个人的欠款,但欠条确实是他本人签的。因为当时10个工人要来拿工程款,所以他就出具了一张借据给原告陈秋亮收执。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被告黄来生向原告陈秋亮借款人民币9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约定于2016年2月27日前还清借款,如逾期还款,则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黄来生至今未偿还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来生向原告陈秋亮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据,应予认定。双方约定于2016年2月27日前还款,故原告陈秋亮要求被告黄来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该利息要求明显过高,该主张不予采纳。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来生辩称该欠款是工程款欠款,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黄来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秋亮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黄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了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