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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文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立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文胜,居民。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5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2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文胜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前门村740平方米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74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款22200元。2016年10月2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李文胜,并于2017年4月27日向其送达催告书。李文胜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222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李文胜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5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5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由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限被执行人李文胜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22200元及加处罚款22200元,共计4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王滨涛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