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施洪刚与襄阳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洪刚,襄阳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939号原告施洪刚,男,49岁,1967年4月17日,汉族,地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襄阳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奔泰阳光城11楼,法定代表人张义鹏。本院在审理施洪刚与襄阳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洪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4元,减半收取为5402元,由施洪刚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