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欧阳金平与叶左派、叶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金平,叶左派,叶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民初525号原告:欧阳金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叶左派,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叶翠红,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叶左派妻子。原告欧阳金平与被告叶左派、叶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左派、叶翠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叶左派是朋友关系。被告叶左派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至今,被告叶左派未还款。被告叶翠红与叶左派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叶左派、叶翠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欧阳金平与被告叶左派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6日,被告叶左派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欧阳金平现金陆万元正(60000元)。今借人:叶左派,2014、7、26”。借款至今,被告叶左派未归还借款。还查明,被告叶左派与叶翠红于2004年12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的业务凭证、吉水县民政局出具的叶左派与叶翠红的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欧阳金平与被告叶左派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原告欧阳金平向被告叶左派提供借款时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相关的取款凭证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叶左派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计算借款的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6万元借款本息系被告叶左派与叶翠红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翠红对上述借款本息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左派、叶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左派、叶翠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欧阳金平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和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叶左派、叶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崇军审 判 员 刘美华人民陪审员 王冬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曾小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