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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庆灵与赵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灵,赵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95号原告:郭庆灵,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琦,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飞,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郭庆灵诉被告赵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郭庆灵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灵撤诉。审判员  云跃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侯俊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