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庆灵与赵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灵,赵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95号原告:郭庆灵,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琦,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飞,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郭庆灵诉被告赵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郭庆灵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灵撤诉。审判员 云跃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侯俊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