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师清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师清文,孙利娥,孙维乐,孙振光,孙忠新,师兴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师清文,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十王庙村人。被执行人:孙利娥,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师清文之妻。被执行人:孙维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十王庙村人。被执行人:孙振光,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十王庙村人。被执行人:孙忠新,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十王庙村人。被执行人:师兴永,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十王庙村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师清文、孙利娥、孙维乐、孙振光、师兴永、孙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5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师清文、孙利娥、孙维乐、孙振光、师兴永、孙忠新在银行的存款元。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