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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艳与被执行人韩大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艳,韩大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艳(燕),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韩大河,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李海艳(燕)与被执行人韩大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大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大河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