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世东与刘长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东,刘长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21号原告:刘世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华,宜昌市点军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长秀。原告刘世东与被告刘长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世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刘世东负担。审 判 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