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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孟霞申请方勃元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孟霞,方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何孟霞,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西街380号。被执行人方勃元,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南江镇五角村45号。本院在执行何孟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勃元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一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书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