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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凤珍与李龙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珍,李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09号申请人:刘凤珍,女,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龙飞,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住济南市申请人刘凤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龙飞所有的鲁A559**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凤珍以其所有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单(保单号:021737981600041S000002)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凤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龙飞所有的鲁A559**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刘凤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