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振峰与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峰,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峰,男,1966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被执行人: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宏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裁字[2017]第183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李振峰与被执行人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振峰支付50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将50500元汇入本院案款专用账户,并缴纳了执行费657.5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汇入本院案款专用账户的50500元支付给李振峰;二、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裁字[2017]第18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