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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炳龙与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炳龙,杨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480号原告:姜炳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杨志忠,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姜炳龙与被告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姜炳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炳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姜炳龙负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赛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