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炳龙与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炳龙,杨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480号原告:姜炳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杨志忠,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姜炳龙与被告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姜炳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炳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姜炳龙负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赛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