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289张佑鹏与郑友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佑鹏,郑友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289号原告:张佑鹏,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友章,男,50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佑鹏诉被告郑友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佑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佑鹏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