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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斌与谢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谢支军,柏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谢支军。被执行人:柏海峰。本院在执行李斌与谢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裁定第三人柏海峰应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斌39375元,该裁定书生效后,柏海峰自动赔偿款10000元后拒绝履行余款,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支军、柏海峰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谢支军、柏海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支军、柏海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恢2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