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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358号之二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石柱塘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毅卿,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栋1单元3层2号、9号。法定代表人:蒋新元。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金桂社区夏威夷·碧水春城第7栋105号。法定代表人:吴俊。被告: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岳塘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轩。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632元,减半收取438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816元,由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汤 伟审 判 员  匡迪琪人民陪审员  易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