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小闲与王立才、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闲,王立才,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166号原告牛小闲,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高帅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才,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愚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邓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愚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聂小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飞,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牛小闲与被告王立才、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小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帅成、被告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菲菲、被告泰宏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5月31日,其在被告王立才承包的泰宏天安广场干活,总共干了159个工,一个工110元,总计17490元未付。经了解,上述工程由泰宏公司发包给了大地公司,大地公司又将工程的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了被告王立才,该工程至今工程款项未结算。现要求被告王立才支付其工资17490元,被告大地公司和泰宏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大地公司辩称:其公司并没有承包泰宏天安广场的工程,也不认识原告,未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泰宏公司辩称:其公司的泰宏天安广场工程发包给湖南六建、隆发置业、中建八局三个公司,并没有发包给大地公司,其公司并不认识原告,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王立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5月31日,原告在泰宏天安广场干活。2016年6月3日,被告王立才给原告出具证明条,载明:“证明牛小闲在泰宏工地2015年8月13日到2016年5月31日前共计的工壹佰伍拾玖工、每工壹佰壹拾元整王立才2016.6.3”。本院认为:原告称其在被告王立才承包的泰宏天安广场工地上干活,其的工资被拖欠,要求王立才支付其工资17490元,大地公司和泰宏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条,不是债权凭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王立才的身份,所以其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小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元(缓交),由原告牛小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清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