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168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停河铺乡停河铺村人,住原籍。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涉县人,职业:开发商,住址:桥北圣德闲小区南楼一单元3楼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杨某某所申请的被执行人非(2016)晋0426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人,故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已无执行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6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程向斌人民陪审员 李路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