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恢68恢63063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雷明菊、向西林、叶玲香、王成军、黄永忠、闫先春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68恢630632534号雷明菊、向西林、叶玲香、王成军、黄永忠、闫先春: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明菊与被执行人向西林、叶玲香、王成军、黄永忠、闫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雷明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西林、叶玲香、王成军、黄永忠、闫先春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垫付的诉讼费116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西林已按(2016)湘07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