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856号原告龙宁熙诉被告龙月丽、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宁熙,龙月丽,李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856号原告:龙宁熙,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教师。被告:龙月丽,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工人。被告:李光辉,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原告龙宁熙诉被告龙月丽、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龙宁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龙宁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宁熙撤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龙宁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