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居马登.阿哈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居马登·阿哈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克中,男,汉族呼图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居马登·阿哈什,男,哈萨克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居马登·阿哈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5425元,未履行标的5425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