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大光、殷惠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大光,殷惠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特12号申请人:郑大光(系被申请人配偶),男,194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殷惠珍,女,194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代理人:郑向虹(系被申请人女儿),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郑大光申请认定殷惠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大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殷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殷惠珍于2009年起记忆、语言能力逐渐减退,后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脑萎缩症,经多方治疗,病情仍不断发展,目前已完全丧失思维能力、语言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殷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殷惠珍的代理人郑向虹称,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并认可鉴定结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大光系被申请人殷惠珍的配偶,二人生育郑向东、郑向虹、郑向欣三个子女。被申请人殷惠珍父亲殷顺录、母亲赵崇均已去世。被申请人殷惠珍曾于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4月26日在石家庄市中心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中载明腔隙性梗塞、脑萎缩等,出院情况中载明患者记忆减退,反应迟钝有所改善等。申请人郑大光向我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惠珍的精神状况、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我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殷惠珍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疾病学诊断:目前为血管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南社区居委会证明、石家庄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7)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殷惠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申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殷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1800元,由申请人郑大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