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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才春晖与索南旦巴、普日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春晖,索南旦巴,普日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260号原告:才春晖,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被告:索南旦巴,男,1995年2月3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被告:普日哇,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原告才春晖与被告索南旦巴、普日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才春晖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春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才春晖负担。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路建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