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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体进、孔美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体进,孔美婷,张某1,张某2,王洪桥,许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朱体进,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孔美婷,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开发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某1。申请执行人张某2。被执行人王洪桥,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定陶县。被执行人许翠萍,女,36岁,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助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