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魏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被执行人:魏斌,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斌存款30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