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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昌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昌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朱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662号原告:重庆昌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大碑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196937。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原告重庆昌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玉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于2017年6月28日本院已受理本案被告朱玉诉本案原告重庆昌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渝0117民初6590号。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均对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482号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案被告朱玉起诉在前,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昌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