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翁小红陶孝彬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小彬,翁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圆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陶小彬,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翁小红,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小红、陶孝彬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翁小红、陶孝彬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翁小红、陶孝彬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缴纳社会抚养费47700元及滞纳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翁小红、陶孝彬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