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528号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吴磊,男。委托代理人柳瑞卿,男。被告王楠,女。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耕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威人民陪审员 张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雨欣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