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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安印与临猗县创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印,临猗县创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印,男,汉族。被执行人:临猗县创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樊建芳,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安印与被执行人临猗县创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猗县创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