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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王尚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王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解放北路3B-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9887-5。法定代表人:赵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尚文,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276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4日向被执行人王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尚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尚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155.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