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与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李永红、兰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兰红梅,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城路166号。法定代表:罗家齐,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123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红,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兰红梅,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123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李永红、兰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4896.9万元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押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五显村八社的二处房屋(产权证号:资阳字第2007-046432、2007-0464**号)及位于资阳市孙家坝油库小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资阳国用〈2007〉第BA215078号)。上述财产本院查封均系轮侯查封,本院对上述涉案抵押财产均无处置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查询了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相关商业银行、及工商、民政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和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杨承杰审判员 黄革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