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先高、黄家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高,黄家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刘先高,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含山县,被执行人:黄家余,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家余名下的皖B×××××号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