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雪秋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秋,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225号原告:白雪秋,男,现在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腾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6675409。法定代表人:孙龙德,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民主街。组织机构代码94506426-5.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原告白雪秋诉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