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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继兵与深圳天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丁占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兵,深圳天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丁占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278号原告刘继兵,男,土家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陵县,被告深圳天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惠民一路6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512069。法定代表人丁占峰。被告丁占峰,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兵与被告深圳天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丁占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兵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继兵负担。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相惠玲(兼) 来自